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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花云 于 2012-7-22 16:06 编辑
“边防证”全称“边境管理区通行证” (又简称:边境证/边防证),按规定,“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(含海外华侨、港澳台同胞)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《边境通行证》”。
办理《边境通行证》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(县)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,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(同行有无身份证的儿童的,另带儿童的户口簿;):
(一)设保卫(人事)部门的中央、国家机关、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、市属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,可凭单位保卫(人事)部门审核意见及办证人《居民身份证》到单位所在地分、县局申请办理。
(二)未设保卫(人事)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、私营公司企业,应由办证人持企业单位或者公司法人审核意见、本人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,填写《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》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,到户口所在地分、县局办理。
(三)本市无业公民及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应由办证人持本人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,填写《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》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,到户口所在地分、县局办理。
(四)持有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的外省市人员及出国人员,凭本人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或者护照到本人从业单位所在地分、县局办理。
(五)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办理《边境通行证》,从业单位设保卫(人事)部门的凭单位保卫(人事)部门审核意见和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暂住证》到单位所在地分、县局申请办理;单位未设保卫(人事)部门的凭从业单位法人的审核意见、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暂住证》到暂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,填写《申请前往边境地区人员登记表》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,到暂住所在地分、县局办理。
今天去派出所拿申请表,居然告诉我不知道,让我去分局,大热天的,网上搜了个,给大家下载。
20120712041345347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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